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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9/02 206 懷孕24週以後才發現嚴重異常怎麼辦?情願才能心甘

賴錫鉅 2018. 9. 2.

       行醫多年身為婦產科醫師,以前我最大的掙扎是:看到異常的cases,如何給與當事人最“好” 的建議?近年來我漸漸體會到沒有“好壞”,也沒有“對錯”,只有“適合與否”。

*曾經看出嚴重異常的cases,“暗示”當事人最好的處理方式,讓他們非常不諒解……

*曾經看出輕微問題的寶寶,父母還是堅持己見,讓我因為生命的流逝而難過好久……

*我也遇過願意生下基因異常寶寶的父母,夫妻同心接受自己的孩子,我非常敬佩他們。

      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正確的?父母親才有權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,但是我希望是在他們得到充分的資訊,並在夫妻倆達成共識下的選擇,這是對生命尊重與負責的正確態度,因為情願才能心甘。

       2015年孕兒診所成立後,遇到一些第一胎生下異常寶寶,第二胎來診所檢查的媽媽,我很訝異有些是24週左右發現異常以為一定要生下來的cases, 我發現曾經生過異常小孩的孕婦,夫妻倆會比較神經質,超音波檢查過程中,我感受到他們好像上了戰場一樣,只要我講一句什麼器官ok,才能鬆一口氣,我能理解他們已經無法再承受任何異常;還有一對第一胎是先天性心臟病合併基因異常的夫妻,她在得知懷第二胎時,夫妻兩人討論後決定終止妊娠,她們的理由是無法再照顧另一個小孩(即使第二胎可能是正常),因為她們累了。最近遇到一個心臟只有輕微異常的case,我一直勸這個媽媽,她還是終止妊娠(她第一胎寶寶心臟病手術後往生),我很難過她做這個決定。

       法定終止妊娠週數的確是24週,但是優生保健法有明文寫到一句:……但屬於醫療行為者,不在此限,對於這個疑慮,我曾經在某次的醫學會議上,聽到一位醫師發言,他說自己詢問過法官,法官的答覆是24週以後,即使是生產前一天,基於醫療的理由,都可以為之,我願意相信這是真的,我覺得情理法的順序是對的,法律是用來幫助人,不是用來限制人,但是前提是合情合理,臺灣不是社會福利國家,並非每個父母都有能力承擔這樣的重擔,我知道有些醫師因為信仰的原因,不想做終止妊娠的執行者(我自己也是如此),但是需要讓孕婦清楚知道法規及尋求協助的管道,我個人非常尊敬願意幫助這些特殊cases的醫師,他們是菩薩。我曾經遇到一個被診斷胎兒有心臟病的孕婦,她告訴我因為她已經超過24週,遇到的醫師沒幫她抽羊水,理由是即使有異常也不能做什麼,後來她還是有抽羊水。(參考第143篇文章:冬至有感)

      我個人相信因果關係,我會遇到誰這是緣份,遇到來看診的夫妻,我盡好醫師的責任,父母跟孩子的緣份亦是如此。我絕對沒有在推廣終止妊娠,我也希望每個考慮終止妊娠的的夫妻能審慎再審慎,每個生命都是需要被珍視的。

 

我很喜歡一位僧侶對生命的解讀,在此跟有緣人分享:

  「我們每天無時無刻在為自己打結,差別只在打的是死結還是活結,打得漂亮不漂亮而已。善心就打出活結、漂亮的結,非善之心就打出死結、打醜陋的結。但最漂亮的、最活的,卻是不再打結,解了一個結再解一個結。」